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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森林防火规定

  在重点防火区域根据实际需要实施人工降雨措施,降低林区火险等级。
  第十二条 城乡各部门、单位和组织应当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义务宣传教育,增强全民防火意识。
  第十三条 森林火灾的扑救,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专群结合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同时将火情和扑救情况按规定逐级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第十四条 森林防火经费由市、县、乡人民政府分别列入年度地方财政预算。林业、水利、园林部门和森林旅游单位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经费,用于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
  林地、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应有相应的防火装备和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 森林消防车辆按有关部门的规定配置。森林消防指挥和运输车辆须装置森林消防标志和警报设备。森林消防专用车辆按有关规定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免征养路费和购置附加费。
  第十六条 每年十二月一日起至翌年五月三十一日止为全市森林防火期。三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为森林防火戒严期。
  第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林区和林缘地带禁止下列活动:
  (一)在野外吸烟、野炊、烧火取暖、乱丢火种;
  (二)上坟烧香、烧纸等祭祀用火;
  (三)火把照明、狩猎、烧蜂、烧山驱兽、燃放鞭炮;
  (四)实弹演习,爆破作业;
  (五)其他野外用火活动。
  第十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和林缘地带确需野外用火的,须经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许可证,交纳防火保证金后方可用火。
  炼山造林、实弹演习、勘探、爆破和计划烧除用火的,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批,并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筑路、开矿、商业、旅游等需要用火的,由当地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批;其他农事用火,由当地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批。
  第十九条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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