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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师范教育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师范院校教师队伍建设,严把入口关,采取措施,吸引优秀人才到师范院校任教。要引导和鼓励师范院校教师参与中小学教改实践。新分配到师范院校工作的教师,要先到中小学任教1至2年。对不适应师范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教育行政部门要予以及时调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青年教师和骨干教师的培训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点,有计划地培养一批跨世纪的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在中小学和中等师范学校教师中坚持开展赛教和教学能手评选活动。到2000年,全省评选1000名省级教学能手,培养100名教育教学专家。
  建立健全和完善教师考核制度,强化竞争机制。对于师德素质差、不能为人师表的,要坚决调离教师队伍;对不适应教学工作的,要离岗培训,经过培训仍不适宜从事教学工作,要坚决予以调整。
  要逐步调整教师职务结构。到2000年,努力使高等师范本科院校专任教师的高级职务比例达到教师编制的25%以上,高等师范专科学校专任教师的高级职务比例达到教师编制的23%左右。中等师范学校专任教师高级职务比例要达到教师编制的22%左右。
  高等师范院校教龄满30年的教师退休时,可享受30年退休荣誉金。
  七、多渠道补充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
  据对我省人口年龄结构测算,从1997年开始,全省小学、初中学龄人口相继进入高峰期,最高峰将持续到2003年。由于适龄儿童大量增加,即使各级各类师范院校毕业生全部按时到岗,全省中小学教师队伍每年仍有数千人的缺员。边远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数量不足问题更为突出,成为这些地区实施“两基”的最大制约因素。为此,必须多方努力,有步骤地采取一些特殊措施。
  1、各地市可从每年的高考落榜生中招收一部分自愿从事教育工作的考生,在高等师范学校定向培养,学生交费上学。毕业后回定向地区受聘任初中教师,在地、市区域内承认大专文凭,享受大专待遇。
  2、从1998年起,从应届中师毕业生中选拔一部分优秀毕业生,在高等师范学校和教育学院定向培养。毕业后到定向地、市区域的初中任教。选拔的优秀中师毕业生在高师和教院上学期间计算工龄,交费上学。由定向学校发给本人中师毕业见习工资的一半作为生活补助。
  3、由教育行政部门在本地中心城镇选调一部分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优秀教师,到本地市师资缺乏或师资力量较弱的边远乡镇初中任教。选调的教师不转户口,工作3-5年后可以回到原任教学校。选调教师除本人工资待遇一切不变外,各县还可根据财力,适当给予生活补贴。
  4、由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已退休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中返聘一部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教学工作的人员到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学工作。由地、县财政列专项经费给予相当于本人退休工资的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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