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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和《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职工医疗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起试行。

       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青海省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依照《试行办法》,参加医疗保险的省级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含合同制工人)、离退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指无工资待遇的)等,均由其用人单位统一到青海省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医管办)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第三条 计划内在校大学生仍按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由学校包干管理。
  第四条 中央驻青事业单位应参加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由省卫生厅组织实施。组建省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成立青海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担负行政管理职能;下设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经办医疗保险业务和基金管理。
  第六条 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职工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规定;
  (二)起草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对职工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会同卫生、医药主管部门进行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的审定。
  省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职责是:
  (一)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
  (二)组织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和日常财务核算;
  (三)负责医疗保险方面报表的汇总填报;
  (四)处理职工有关医疗保险查询、办理医疗保险的有关证件、转诊、转院及特殊治疗、用药等方面的审批。
  第七条 定点医院应设立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工作管理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和积极宣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和制度;
  (二)负责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各项具体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本院管理措施;
  (三)监督、检查本院对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接受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五)向省医管办按期报送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各项报表;
  (六)办理本单位与医改有关事宜。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配备专(兼)职医疗社会保险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制度,制定本单位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具体管理办法;
  (二)负责对本单位职工的宣传教育和咨询工作;
  (三)负责按时足额上缴医疗保险费用;
  (四)建立本单位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台帐,做好个人医疗帐户的年度结算计息工作;
  (五)及时做好本单位人数、工资总额增减情况及有关报表上报工作;
  (六)负责办理职工医疗费用申报拨付手续;
  (七)办理本单位涉及医疗保险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 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 职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的缴费率由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0%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1%缴纳。退(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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