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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和《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四)需转外省治疗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5%,然后再按规定比例报销。
  (五)不符合规定住干部病房的住院床位费用超出规定部分全部自理。
  第三十条 患有国家确认的甲类传染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由原开支渠道报销,后遗症由责任方承担医疗费用。
  第三十一条 《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和《职工医疗保险证历》由职工个人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损坏等,应及时到省医管办办理挂失,补办手续。上述证件遗失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职工个人负担。

第六章 医疗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行定点医疗和定点购药制度。定点医疗单位和定点药店由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会同卫生和医药主管部门审定。
  第三十三条 参保职工可根据省医管办的规定,在定点医疗单位中选择就医,待改革取得一定经验后,可持定点医疗单位的复式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
  第三十四条 职工就诊必须凭省医管办颁发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手册》和《职工医疗保险证历》在定点医疗单位专设的挂号窗口挂号,实行诊查、审核、划价、记帐收费、取药、住院一条龙管理。异地工作和安置居住的人员,应在居住地就近确定一所全民所有制医院,由用人单位报省医管办批准。异地集中安置和工作机构设有医务室的,应在其医务室就医,需转院的,经医务室出具证明后核报。
  第三十五条 职工需住院,凭定点医疗单位入院通知单、单位证明到省医管办领取住院医疗费用记帐结算表,在定点医院住院部办理入院手续。
  第三十六条 需转外地治疗的,应经省医管办批准。
  第三十七条 病人因急诊不能赴定点医院就诊,可在就近医院临时急诊,凭急诊证明、处方报销一次性急诊费用。
  第三十八条 医疗单位要加强医德医风的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严格执行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以及药品管理和开支范围等制度。未列入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的药品均按自费处理,配方时应注明“自费方”。医务人员把好处方关,严禁开大处方,财务人员把好记帐收费关,药剂人员把好划价发药关,医保人员把好转院关。
  (一)各定点医疗单位严格掌握各项化验和检查的指征。可做可不做的,都不应做。凡近期内做过的检查如非必要,不应重复进行,能用一般检查达到目的的,就不再做特殊检查,一种检查方法能确诊的,不得用两种。
  (二)住院病人除三个常规化验和检查,均应针对性进行,不应列入常规检查之列。
  (三)医院收费标准要明码标价,向社会公布,接受物价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疗单位必须将所开药品及所做的各项检查治疗,一律用中文记在病人门诊病历及住院医嘱上。
  第四十条 省医管办有权对定点医疗单位在诊断、检查、治疗等过程中执行医疗保险规定情况进行检查,审验医疗处方、治疗报告单、病历病案、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

第七章 医疗保险费的结算和支付

  第四十一条 定点医疗单位与职工个人的结算:
  (一)职工在定点医疗单位门诊就诊的的费用,由定点医疗单位结算处在《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手册》上“个人医疗帐户”栏目记载支出,核减总额。由定点医疗单位收回《复式处方结算联》(第二联),做为记帐凭证。个人医疗帐户金额不足支付时,由职工现金交费,将《复式处方结算联》和现金收据交付给本人。
  (二)职工在定点医疗单位住院就诊费用,由定点医疗单位在职工“个人医疗帐户”上记载核减,“个人医疗帐户”金额不足支付时:在职和退休人员应先全额自付本人年度工资收入5%的现金,超出5%以上部分,由定点医疗单位按规定比例收费。定点医院应将病人住院费用总额全部在《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手册》上逐项记载,并收回病人《住院医疗费用记帐结算表》做为记帐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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