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
(1984年3月8日 甘政发〔1984〕74号)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决议,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种草种树,改变甘肃面貌的一系列指示,特制定本细则。
一、省、地(州、市)、县(市、区)都要成立绿化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统一领导全省和各地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绿化工作。各级绿化委员会由各级政府和主要领导干部,军队、人民团体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和林业技术人员组成,在同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设办公室,并编制一定数量的办事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部队、大型厂矿、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学校也要成立本单位的绿化委员会。人数较少的单位和乡、村可成立绿化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一名领导干部负责此项工作。
各级绿化委员会和绿化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督促制订和实施整个绿化工作的规划和具体设计方案。
(二)组织动员群众完成义务植树、造林、种草等各项绿化任务。
(三)组织对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使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政府有关绿化工作的决议、指示、办法、细则等,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加强林木管护工作,督促检查处理各种毁林案件。
(五)协调解决本地区绿化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六)抓好林业技术的推广应用和人员培训工作。
(七)组织绿化工作的检查验收,总结交流经验,开展评比活动,表彰先进,促进后进。
(八)向上级绿化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义务植树的具体规定是:凡是男性十一岁至六十岁、女性十一岁至五十五岁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要求全省每个承担义务植树的公民每年义务植树五至八株。
各部门、各单位,将承担义务植树的实际人数报当地绿化委员会。各地绿化委员会根据本地区人口分布情况,搞好规划,分配任务,落实地点,建立图、表、卡、册档案。各级领导部门、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实行层层承包制度,包栽包活。
在分配义务植树任务时,贯彻因地制宜原则,具体办法可以灵活多样,对有关义务植树和绿化的其它工程,按相应劳动量,完成下列一项任务者,可折算为完成义务植树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