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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当架空电力线路与树木之间发生障碍时,应当对树木进行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间的安全距离。
  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树木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必须取得当地管理电力工作的部门同意后,方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树木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修剪,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间的安全距离。
  第十一条 架空电力线路穿越林区时,应当砍伐出通道。通道宽度为拟建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线间的距离和林区主要树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两倍之和。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
  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征用、占用林地、砍伐树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征用、占用、砍伐手续,并付给林地、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后,方可进行。对暂不影响线路安全运行和不妨碍对线路巡视、检修的树木,可不砍伐,但线路所属单位必须与树木所有者或者管理者签定协议,确定双方责任,确保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间水平、垂直的安全距离。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二条 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所内与发、变电生产有关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所外各种专用管道(沟)、水井、泵站、油库、堤坝、铁路、桥梁、道路、燃料装卸设施、输煤栈桥、灰坝(场)、标志牌、消防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三条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铁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河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线检修专用道路、桥梁、标志牌及其附属设施;
  (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标志牌、水线标志牌、电力线路防洪坝及其附属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接地装置、电抗器、电容器、断路器、刀闸、油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负荷监视、控制装置、配电室(箱)、箱式变电站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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