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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二)在通往发电厂、变电所的专用道路上设置障碍;
  (三)利用发电厂、变电所的围墙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在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沟)保护区内取土、开挖、钻探,倾倒腐蚀性物质,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兴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五)未经发电厂许可,在灰坝(场)上挖沙、取土,种植树木和农作物,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绝缘子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风筝及类似漂浮物;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悬挂广告条幅;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或者拴牲畜、攀附农作物;
  (七)拆卸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标志牌;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距离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35千伏以下5米、110千伏以上1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用于巡视和检修的道路;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对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的,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二十二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影响供电安全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经当地管理电力工作的部门同意,可以保留或者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之间能够保持安全距离的树木。
  第二十三条 在电力电缆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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