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劳动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下岗管理和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
(1998年3月10日 新政发〔1998〕2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下岗管理和分流安置的意见》,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随着今年国有企业改组、改造、改制力度的进一步加大,企业下岗职工的管理和分流安置问题已成为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首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做好这项工作不仅有利于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而且有利于确保社会稳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继续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确保企业职工下岗管理和分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下岗管理和分流安置的意见
(自治区劳动厅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二日)
自1996年7月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的通知》(新政发(1996)72号)下发以来,经过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全区已分流安置下岗职工4.16万人。但从总体来看,我区分流安置下岗职工的任务仍十分繁重,截至1997年第三季度末,还有3.95万下岗职工没有分流安置。特别是从1997年第四季度开始,下岗职工逐月增加,加之一些企业安排职工下岗行为不规范,随意性较大,由此引发的职工上访和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度上升。为规范我区企业安排职工下岗的行为,促进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分流安置,保持社会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和加强职工下岗管理
1、下岗职工是指由于企业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已经离开本人原生产和工作岗位,并不在原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
2、安排职工下岗必须有计划、有组织的进行,要妥善处理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和群众可以承受程度三者之间的关系,不要一下子下岗太多人。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全局的高度,规范和加强职工下岗的管理,确保社会稳定。
3、实施兼并、破产、减员增效和经批准实施重大结构调整、有效成份剥离或整体厂房、土地置换后转制困难的企业以及经解困工作机构认定的困难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实行先进合理的定员、定额标准的基础上,对富余职工安排下岗。其他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应从严掌握。
4、企业要规范安排职工下岗的行为,不得随意安排职工下岗或将决定下岗权限下放给车间、班组。职工夫妻双方在同一企业的,不得都安排下岗;不在同一企业的,一方下岗后,在没有分流安置前,另一方单位不得安排其配偶下岗。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下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