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2)提出下岗方案,内容包括拟下岗职工的名单、下岗的具体时间、下岗期限、下岗期间的生活费标准、下岗后的分流安置办法等;(3)将下岗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4)按企业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行政部门;(5)公布下岗方案;(6)与下岗职工签订下岗协议;(7)向下岗职工发放自治区统一印制的《下岗职工证》。
6、企业安排职工下岗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其中劳动合同的剩余期限不足2年的,下岗期限应和剩余劳动合同期限相同。下岗期限计算为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
二、多渠道分流安置下岗职工
7、对下岗职工要坚持企业内部消化、社会帮助分流和自谋职业等渠道,进行妥善安排。
8、企业可以对距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性管理和技术人员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下同)不足五年的下岗职工,经本人同意,实行内部退养。退养期间,由企业按职工本人下岗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70%发给退养生活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退养期间,企业和个人应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要严格执行退休制度,除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破产的国有工业企业,其职工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退休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擅自扩大提前退休范围。
9、企业可以对下岗期间怀孕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批准其延长下岗期限至哺乳期满。下岗期间休产假的,产假期间按规定发给工资。
10、企业应利用现有的场地、设施、技术和各种有利条件,发展多种经营,创办新的经济实体,尽可能多地分流安置本企业下岗职工。
11、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行业内部劳动管理,通过挖潜、置换,对下岗职工在行业内进行余缺调剂安置。自治区范围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在招收录用职工时,必须不低于20%的比例,招收录用下岗职工。
12、企业要积极引导下岗职工认清就业形势,转变就业观念,从事自谋职业凡。下岗职工要求自谋职业的,由职工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企业批准,双方解除下岗协议和劳动关系。下岗职工持企业证明、下岗证及本人身份证即可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
13、企业要切实加强对下岗职工的管理,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积极做好转岗培训和分流安置工作。下岗职工要积极参加企业举办的转业、转岗培训,服从企业的分流安排。下岗职工未经企业批准同意,两次不参加企业举办的转业、转岗培训,企业可暂停发放其基本生活费。对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服从企业安排上岗及劳务输出的下岗职工,企业可以解除下岗协议和劳动关系。
14、企业可根据自治区劳动厅、经贸委、财政厅《关于在“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实施意见》(新劳字(1997)88号),将下岗职工中符合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条件的,委托再就业服务中心进行托管和分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