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下岗职工下岗期限届满,仍未分流安置的,企业可以和下岗职工解除下岗协议和劳动关系,但应按照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改按失业职工管理。
三、政策支持
16、下岗职工在下岗期间,企业应按月发给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发。
17、下岗职工在下岗期间,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均由企业以不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18、职工在下岗期间,和在岗职工同等享受本企业的门诊、住院等医疗费用以及住房、分房等福利待遇。
19、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凡下岗职工要求自谋职业的,由企业按照企业所在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一次性发给安置费。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相关手续,在开办一年内,减免一切工商行政管理性收费。下岗职工到各类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市场摊位。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不再享受失业救济和经济补偿金。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按照新政发(1996)72号文件“关于大力支持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有关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20、鼓励下岗职工从事各种临时性工作。下岗职工经企业批准、当地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可进入社区机构从事各种临时性工作。从事各种临时性工作的收入归己,免缴除法定的养老等保险费外的其他各类社会性收费。
21、允许下岗职工停薪留职。停薪留职由下岗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批准,双方签订停薪留职协议。签订停薪留职协议的下岗职工不发放基本生活费。不收取管理费。停薪留职期间的养老等法定费用全部由职工个人缴纳。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签订有固定期劳动合同但距合同终止日5年以上的下岗职工,停薪留职期限一般为5年;原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距合同终止日不满5年的,停薪留职期限到劳动合同终止日止。下岗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可以从事各类有收入的劳动,也可以和其他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和其他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应和原单位解除停薪留职协议和劳动关系。下岗职工停薪留职期满,到达退休或内部退养年龄以及患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休、退养或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养或退职待遇;未达到退休、退养年龄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终止停薪留职协议和劳动关系。终止和解除停薪留职协议和劳动关系的职工,企业应按照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含停薪留职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下岗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原单位更名或被兼并、收购的,有更名、兼并、收购方继续履行停薪留职协议;原单位破产的,从宣布破产之日起,终止停薪留职协议,按破产企业职工的规定处理。终止停薪留职协议和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按失业职工管理。
22、鼓励企业发展“三产”安置下岗职工。凡企业为安置下岗职工举办的第三产业,开办时安置下岗职工人数达到30%的,均可享受新政发(1996)72号文件“关于大力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