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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吸纳下岗职工。各类经济组织吸纳下岗职工占本单位职工总数50%以上的,经劳动部门认定,均可享受新政发(1996)72号文件关于“鼓励用人单位招用一定比例的失业职工”的优惠政策。
24、鼓励企业组织下岗职工开展劳务输出。劳务输出由输出企业与输入企业双方单位签订劳务协议。劳务输出期间,劳务人员的收入及保险福利费用承担比例,由双方单位协商确定。劳务输入单位不得歧视劳务人员,在劳务协议期限内,非职工本身原因,输入单位不得随意辞退。劳务输出人员的劳务收入达到输出单位月平均工资水平的,输出单位可酌情减发其基本生活费,如未达到输出单位月平均工资水平的,输出单位可在其基本生活费范围内补差。
25、鼓励下岗职工开垦荒山、荒水、荒地、荒滩、从事农、牧、渔、林业生产。凡下岗职工开垦荒山、荒水、荒滩的,三年内免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有关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自治区劳动厅《关于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地方国有工业企业的意见)的实施办法》(新劳政字(1996)27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6、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清退外地劳动力,安置下岗职工。各类企业都必须严格控制使用外地劳动力。确需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并按规定的范围使用。对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擅自招用或超计划、超范围招用外地劳动力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清退,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7、规范聘用退休人员的行为。各类企业都必须对聘用的离退休人员进行全面清理,尽可能安排下岗职工上岗。确需聘用退休人员的,应严格控制在因生产、业务需要,对解决技术难题、传授技艺、培训专门人才等范围内。被聘用的退休人员,男性年龄不超过6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8、加强下岗职工的技能培训。企业要积极组织适合下岗职工特点的技能培训和转岗、转业训练。企业开展培训在经费上有困难的,可向失业保险机构申请从转业训练费中给予适当的补贴;在师资、场地等方面有困难的,可申请或委托就业训练中心、技工学校等培训实体给予帮助或培训。下岗职工要积极参加培训,提高技能,转变就业观念,尽快实现分流安置。
29、下岗职工被分流安置或下岗期限届满解除下岗协议和劳动关系后,其在原企业的住房,已购买全部产权的,住房归个人;已购买部分产权或愿意购买产权的,可按政策规定购买全部产权;未购买的,可协议保留,继续租用,租金标准按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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