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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5修正)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本市的绿化建设规划,由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园林管理部门制定,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全市的绿化规划制定本地区的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公共绿地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建设。
  铁路、公路、煤矿、水库、干渠等地的绿化植树,根据全市统一规划要求,分别由所属主管部门负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的庭院和门前绿化由本单位负责。
  住宅区的绿化由房屋产权所属单位负责建设和管护。
  第十条 下列各项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达到如下标准。
  (一)新建住宅区不得低于30%。小区改造的绿地面积,由规划管理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在新建城区及郊区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不得低于30%;
  (三)新建道路、公路的规划绿地宽度不得低于干线总宽度的20%。铁路两侧绿带宽度每侧不得少于10米,水库周围的绿带宽度不得少于20米。
  第十一条 老城区单位的绿地面积应达到用地总面积的30%,确有困难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易地绿化,但原有单位不得低于18%,新建单位不得低于25%。
  第十二条 按第十、第十一条的规定未达到30%绿化面积标准的(含易地绿化面积)建设单位,市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能自行完成易地绿化任务的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后,由园林管理部门根据绿化规划进行易地绿化。
  第十三条 凡年满十一岁至六十岁的男性、五十五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各单位按在编人员的70%并按每人每年植树3-5株折合两个工日计算,核定参加义务植树的劳动人数。
  对没有完成义务植树工日的单位,由区(县)绿化委员会按所短缺的工日收取义务植树绿化费。
  第十四条 进行各项建设项目(包括小区建设)时,建设资金预算中应包括绿化建设费,金额为基建总投资的1%(不包括设备的购置费)。绿地的征、迁与建设用地征、迁同步进行。建设单位应将50%的绿化建设费作为绿化保证金交园林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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