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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商品市场建设管理办法[失效]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场建设规划;
  (二)有进行交易的场所和基本配套设施;
  (三)具备与所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四)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凡需开办市场的,应向市计划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到规划、土地、建设、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申请开办市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与所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证明;
  (四)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证明;
  (五)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
  (六)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七)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八)联合开办市场的,应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九)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情况报告;
  (十)内部管理制度及交易规则;
  (十一)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经批准开办的市场,由市工商局核发《市场筹办证》。禁止以《市场筹办证》进行违反规定的招商和乱集资。
  市场筹建工作完成后,由市计划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工商局换发《市场登记证》。
  第十二条 市场因合并、迁移、分立、撤销等原因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开办单位必须提前报市计划委员会审批后,到市工商局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并到规划、土地、建设、公安、税务等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重要批发市场实行行情报告制度。批发市场开办单位须按期将成交的品种、数量、价格、产地等行情报市计划委员会,同时抄报市物价局。
  第十四条 进入市场的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服从市场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凡在市场内进行交易的,必须按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发票。经营者必须依法纳税,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场内交易的商品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属市场调节价的,买卖双方可协商议定商品价格,随行就市;属于物价部门管理的收费和对商品价格实施监控管理的,应当执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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