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环保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2]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年11月29日第253号令)精神,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自治区环保局拟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意见》。此《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造福我区各族人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一月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国务院颁布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以下简称“《条例》”),是国家环境保护管理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防止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及各类生态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全面、深入贯彻《条例》,有效地促进西部大开发战略在我区的实施,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条例》,依法行政,严把项目审批关。建设项目都要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即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使用,切实做到先评价,后建设。
二、在制定经济政策和规划、计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促进经济发展,保证环境安全。
三、实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制。凡在自治区境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报批建设项目建议书时,要将项目建议书同时抄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建议书,对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环境保护工作提出预审意见,作为批准项目立项的依据。没有环保部门的预审意见,任何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