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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棉花收购加工
 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粤府办〔2001〕12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65号),特制定广东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述棉花收购和加工企业,指我省在棉产区联营、设点、委托收购和加工棉花的企业。
  第三条  资格认定的范围。凡在广东省境内注册,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企业,均需按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本细则颁布前经省政府批准的已具有棉花经营权的企业若要从事棉花收购、加工业务,也需进行资格认定。
  第四条 棉花收购企业基本条件:
  (一)棉花收购企业必须在产棉区具备棉花收购站。收购站可以采取联营和合作等形式。
  (二)棉花收购企业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自有流动资金50万元以上。
  (三)收购站的基本条件:
  1.场地设置。棉花收购站外场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露天货场不少于1000平方米,棉花仓库或仓棚不少于200平方米。办公区与收购场地要严格分开。具有符合国家棉花标准规定的试衣室、分级室和小样贮藏室等。
  2.仪器及实物配备。至少应配备当年棉花品级实物标准1套、原棉水份测定仪1台、衣分试轧机2台,籽棉水份测湿仪2台,以及磅秤、衣分秤等。检测设备、仪器应经计量检定合格。 
  3.质量检验人员配备。收购站必须配备经国家劳动、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2人以上,并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环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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