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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实行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做出突出
 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实行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
 (皖发[2001]25号)


各市委,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1993年,省政府决定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省政府特殊津贴。近10年来,全省共有1246人(其中,中央驻皖单位155人)享受了省政府特殊津贴。这项制度的实行,得到了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衷心拥护,促进了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发展。为了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加大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力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01]10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国务院关于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01]10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皖发[2001]1号)精神,省委、省政府决定,今后10年,我省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实行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人才人事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大力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把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同加快发展、富民强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紧密结果起来,使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数量在我省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中保持一定的比例,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骨干作用,进一步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选拔的数量和范围
  (一)从2001-2010年,每年选拔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50名左右,其中乡镇企业选拔人数为5名左右。
  (二)选拔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对象是: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重点是在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现代管理及理论研究、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专门人才。
  (三)省政府特殊津贴工作主要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实施。其他经济成份的企事业单位中符合选拔条件的,也可以按照选拔程序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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