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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药品医用材料医疗器械招标采购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集中招标采购
  集中招标采购是指在市卫生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招标采购的法规、政策要求,由医疗机构共同委托市政府物料供应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购买药品、医用材料、医疗器械及其伴随服务的招标采购。
  集中招标采购的范围是:《深圳市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和医用材料目录》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规定需要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器械。
  市卫生部门要根据全市医疗机构申报的临床用药和医用材料购置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审核编制《深圳市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和医用材料目录》,并优先将下列药品和医用材料选入目录:
  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和其他政府定价药品中临床应用普遍、采购批量大、价格高的药品;
  2.市卫生部门认为需要集中招标采购的其他药品;
  3.临床应用普遍、采购批量大、价格高的医用材料。
  有关医疗机构要根据《深圳市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和医用材料目录》,申报本单位采购计划,由卫生部门汇总后报招标机构实施。本方案正式实施当年,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比例为当年药品采购总额的20%,以后逐年递增10%,逐步加大集中招标采购力度。
  集中招标采购应发挥运作规范、采购量大、议价能力强、公开透明度高、形成统一参考价格的优势,在药品、医用材料、医疗器械招标采购中发挥示范和主导作用。
  (二)集团联合招标采购
  集团联合招标采购是指数家医疗机构,依照卫生部等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00]23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卫规财发[2001]208号)的要求,联合组成招标人或委托合法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购买药品、医用材料及其伴随服务的招标采购。
  集团联合招标采购的范围是:全市集中招标采购之外的药品和医用材料。
  集团联合招标采购的牵头单位要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深圳市医疗机构集团联合招标采购药品和医用材料目录》。
  深圳市市属医疗机构要组成以市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和中医院为牵头单位的联合招标采购集团。各区卫生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将区属医疗机构组成联合招标采购集团,实行集团联合招标采购。本方案正式实施当年,集团联合招标采购的药品应达到当年药品采购总额的50%。随着集中招标采购比例逐年递增10%,集团联合招标采购比例相应逐年递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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