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对中标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印发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价[2000]215号)要求,督促有关部门在药品中标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中标药品价格报市物价部门备案。依法加强招标采购收费的管理,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向企业收取招标文件费用和向中标企业收取招标服务费用时,严格按照
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849号)及省有关规定执行。保证招标采购让利于民落到实处。政府定价药品要在不超过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销售限价的前提下,按中标价格顺加15%后的差价部分,70%让利于患者,30%留给医院。企业自主定价的药品则按中标价格顺加20%差率作价销售。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按中标价格顺加不超过30%差率作价销售。当国家有关药品价格管理政策调整时,按照调整后的国家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要联合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治理,对虚高药品定价的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
此项工作由市物价局牵头,卫生局、药监局、社保局、监察局及各区卫生局参加。
(六)要严格执行有关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制度,切断医疗机构和药品营销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医院应于每季度终了20日内将经核定的药品收支节余全额上缴至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药品收支节余专户。每季度终了25日内由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全额存至同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财政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将用于弥补医疗成本的资金及时返还各医院,其余资金按财政专项补助方式统筹安排。
此项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财政局、监察局及各区卫生局参加。
(七)要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药品、医用材料、医疗器械招标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处乱收费、不公正招标、欺诈及谋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正当利益等行为。要依法加强对各种非法促销活动的打击力度。
此项工作由市监察局牵头,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药监局及各区卫生局参加。
五、完善招标采购制度的配套措施
(一)加强药品、医用材料、医疗器械招标采购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1.要建设全市统一的面向全社会的药品、医用材料、医疗器械招标采购专家库。专家库的组成要科学合理,吸收各方面具备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专家参加。要对入库专家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管理,保证招标采购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全市集中招标采购、集团联合招标采购、自行招标采购时,不得另外自行组织专家进行评标,必须从市卫生局组建的全市统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根据现代医学的发展规律和招标采购的要求对专家库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按照医疗器械、临床医学、药剂学、护理学等专科以及卫生行政、财务管理、经济法律等相关专业做细致的分类,扩大专家库规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以医药学专家为主,也适当选择其他方面的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从专家库中按需要分类随机抽取,确保每次招标采购都能随机抽取到符合专业要求、胜任评标任务的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