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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23日)修改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4号)


  《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2月26日

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2002年1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需要确认的,须持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根据其人事档案、本人提供的有效证件或者户籍登记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办理。
  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必须经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扶养公证后,方予确认。
  华侨、归侨去世后,其国内眷属的侨眷身份不变。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侨务工作的职能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的工作,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本办法的实施负有督促检查的职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回国在本省定居的华侨予以安置和扶助。
  华侨要求回国在本省定居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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