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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

  船舶过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指挥调度,按照先后顺序过闸,不得抢挡超越;
  (二)进闸前,按照指定泊区顺序停靠,不得堵塞主航道;
  (三)进闸后,按照指定位置停靠,注意水位涨落和缆绳系岸情况;
  (四)通过水闸时,不得在甲板上生火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花的作业;
  (五)不得在船闸范围内装卸货物,不得在爬梯、电线杆等非系缆设施上系缆绳。
  严重破损危及水闸安全运行的船舶、机器发生故障影响水闸通航安全的船舶,以及超载、超宽、超高的船舶不得通过水闸。
  第十六条 (禁止行为)
  在水闸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损毁水闸等水工程设施;
  (二)设置渔簖、网箱及其他捕捞装置;
  (三)危害水闸安全和影响水闸正常运行秩序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船舶过闸费)
  船舶过船闸,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缴纳船舶过闸费。
  水闸运行养护单位收取船舶过闸费,应当使用市财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
  船舶过闸费,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八条 (经费列支)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核定的水闸运行养护、管理经费和水闸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管理部门予以安排。
  自建水闸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不按照规定进行水闸运行养护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不按照规定申报水闸安全鉴定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水闸范围和引排水安全区内滞留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不按照调水的统一调度指令运行水闸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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