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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四川省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府发[2001]44号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现将《四川省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65号),一并贯彻执行。
  本细则颁布后,1999年8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棉花市场准入资格认定条件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1999]49号)即停止执行。

        四川省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一、为加强对全省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棉花资源,维护棉花正常流通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65号)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在四川省境内,从事棉花的收购、加工、销售、承储,进行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和对棉花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及本细则。
  三、省计委会同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纤检局)、省农业厅、省供销社联合组成四川省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办公室,负责全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资格认定和定期复查工作。办公室设在省计委。
  四、取得棉花收购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固定的收购场所,收购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仓容不少于300平方米,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
  (二)有100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
  (三)每个收购站、点必须配备2个(含2个)以上经省级劳动保障、人事部门会同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考核合格的棉花品质检验人员,并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环境条件;
  (四)配备棉花检验国家标准(文字标准和当年的棉花品级实物标准)1套以上;
  (五)配备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和水份电测器、试轧机、杂质分析机、马克隆仪等棉花质量检验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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