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规范和整顿印刷业
由省新闻出版局会同公安厅、工商局、质检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这次规范和整顿印刷业的工作重点是贯彻落实新闻出版总署、
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全国“扫黄”办《关于整顿和规范印刷市场秩序的通知》精神,于2001年9月至2002年2月对全省印刷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重点要检查印刷企业开办条件是否具备,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有无违法违规印刷行为等;对非法印刷大要案多发地区要进行重点整治,坚决取缔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印刷厂点,严查制售假商标标识,仿冒知名商标、包装装潢标识、假包装物的印刷厂点,严防假冒伪劣产品混入市场,严惩犯罪分子,调整印刷业结构,研究制定印刷业总量结构,布局规划,使印刷业低水平重复建设的状况明显改变。对整顿后的各类印刷企业进行重新登记注册,换发全国统一印制的印刷经营许可证,进一步加强并规范管理。
(七)整顿文物市场
由省文化厅(省文物局)会同公安厅、工商局、福州(厦门)海关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工作重点是清理和整顿文物监管物品市场,坚决取缔非法经营文物的场所和活动。文物监管物品必须在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市场内销售,统一管理、不得突破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所界定的内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文化(文物)、公安部门取缔无证或证照不全非法经营文物的场所,淘汰没有管理能力、条件差和有违规违法行为的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依法加强对国有文物商店资产质量的审计和销售文物的鉴定,严禁非法经营,特别是严禁将国家规定的不得出售的珍贵文物投放市场。整顿和规范文物拍卖市场,严格执行文物拍卖标的拍卖前的申报、审批、鉴定、许可制度,加强对文物拍卖活动的监督,查处未经省级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而从事文物拍卖业务的企业和文物拍卖标的未按规定进行鉴定、许可的非法拍卖活动。清理整顿文物复仿制品市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所有的文物复仿制品必须做出明确标识,对进入流通领域未作标识的文物复仿制品要限期清理,禁止在交易中以假充真,更不得以经营文物复仿制品为名,买卖出土文物、国有馆藏文物。加强海关监管,打击文物走私犯罪活动,海关应与省文物出入境鉴定机构密切配合,加强文物出入境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文物走私活动,防止珍贵文物流失。要认真建立、落实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文物市的准入和监管力度。
三、加强执法,狠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