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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农药管理办法》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16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农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1年11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国光
                         二00一年十二月三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湖北省农药管理办法》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北省农药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从事农药经营必须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经营的农药属化学危险物品的,许可证由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发放;经营其他农药的,许可证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发放。省贸易、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须根据上述规定及不重复发证的原则,具体协商确定并公布各自的发证范围。”修改为“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二、将第十四条第二款“《农药许可证》的收费标准(限工本费)必须经省物价局会同财政厅审查批准,验证换证周期不得少于两年。”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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