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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财政部门不得将粮食风险基金包干给粮食购销企业。
  二、粮食风险基金的筹措
  (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按规定应筹集的粮食风险基金必须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足额安排,不得留有缺口。
  (二)地、州、市应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按季均衡地通过预算上划省金库。在实际操作时,由省财政先行将粮食风险基金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拨付到地、州、市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地、州、市每个季度的配套资金要在本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之前上划。县(市)级财政应负担的粮食风险基金不能及时到位的,由地、州、市本级财政先行垫付。
  (三)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年使用,不得抵顶下年本级预算应安排的配套资金。地方各级财政不得减少下年度粮食风险基金预算。
  (四)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付息,利息收入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不得抵顶财政预算应安排的配套资金,更不得挪作他用。
  三、调整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原则和范围
  粮食风险基金补贴的原则是:有利于粮食“三放开”,即放开收购、放开市场、放开价格;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和促进粮食生产发展与结构调整;有利于保障粮食供求平衡和安全稳定。
  按照以上原则,结合我省粮食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依次为:
  1.各级政府为确保粮食供求平衡和安全稳定而确定的储备粮食其储备期间所必须开支的利息和费用,以及储备粮食轮换时发生的轮换费用。
  2.各级政府为维护社会稳定动用储备粮食平抑粮食市场价格所发生的粮食差价支出。
  3.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发展粮食生产和促进粮食生产结构调整。可直接补贴在粮食生产环节,也可用于各种积极的促销补贴,包括运费补贴开支。自主确定暂不放开的地(州、市),维持现行补贴办法,主要用于超储库存利息补贴和鼓励销售的补贴。具体补贴方式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备案。
  粮食风险基金在确保上述重点补贴后,以前年度节余超出粮食风险基金年度规模50%的部分,可用于对“三放开”前按政府保护价收购本地的粮食待销售后给予一定的补贴,也可适当用于已经销售的陈化粮价差亏损或利息(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粮食财务挂帐的开支。除以上用途外,粮食风险基金不准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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