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和免费的游览参观点内举办的临时性展览、展销活动原则上免收门票。对确有观赏价值且投入费用较大的,需要临时制定或调整门票价格的,应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提前15日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核定临时门票价格。
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原则上实行一票制。不得在门票中搭售商品和茶票、舞票等园中其他收费。游览参观点内确有必须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参观点,需要单独设置门票的必须报当地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如为方便游客,将普通门票和特殊参观点门票或相邻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合并成联票的,联票价格应低于各种门票价格相加的总和。
八、统一全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优惠的范围及对象:
(一)属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益性公园,可以设置月(季、年)度门票,实行价格优惠。
(二)所有游览参观点(含商业性游览参观点)对旅游团队,实行优惠票价。
(三)属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益性公园、博物馆、纪念馆(非保护性开放文物单位),对身高1.1米以下儿童免收门票,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现役军人、荣誉军人凭相关证件实行免收门票优惠;对身高1.4米以下儿童实行半票优惠,60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凭相关证件实行半票优惠。
(四)具有公益性、教育性的游览参观点,对学生(不包括成人教育)实行优惠票价。
(五)季节性较强的游览参观点,淡季门票价格可下浮优惠。
(六)优惠门票价格,除已明确规定幅度的外,优惠幅度均由各游览参观点自定。
九、游览参观点不得区别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设置两种门票价格;不得在出售门票的同时强制代收保险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十、游览参观点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门票价格应当印制在门票票面的明显位置上,不得用加盖印章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普通门票、特殊参观点门票、临时展览门票及联票必须一并公示,由游客自愿选择。
对游览参观点出售的商品、游乐项目及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应做到明码标价。
十一、今后新建的游览参观点,其价格管理权限和门票价格管理形式报市物价局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