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自治区级机关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参加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五条 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项或数项:
(一)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
(二)自觉对各族干部群众进行党的民族政策宣传教育,及时妥善地处理民族关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消除不安定因素,为增进民族团结和保持社会稳定做出显著成绩。
(三)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为各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脱贫致富,并做出显著成绩。
(四)重视少数民族干部和科技人才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使少数民族干部和科技人才队伍在数量、素质和结构上逐步趋于能适应当地经济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成绩突出。
(五)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民族地区开展拥军(警)爱民、军(警)民共建、争创文明单位等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
(六)在维护祖国统一,加强边防建设,保护各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第六条 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或数项:
(一)模范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心,以搞好民族团结为己任,为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做出显著成绩。
(二)在改革开放中,解放思想,勇于开拓,带头致富并带领当地少数民族群众脱贫致富,在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
(三)在发展民族地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等方面成绩突出。
(四)在增进军民、警民团结,帮助各族群众排忧解难,保护各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成绩突出。
(五)在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加强边防建设方面做出优异成绩。
(六)在其他方面长期坚持为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服务,成绩突出,深受各族群众爱戴的。
第三章 名额分配原则
第七条 表彰名额采取自上而下的分配办法。
自治区将表彰名额分配到各市(地)、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各驻军单位、武警广西总队;
各市(地)、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各驻军单位、武警广西总队再根据实际情况把名额分配到县(市)或单位(含中央驻桂单位)。
第八条 为保证我区12个世居民族均有代表,以体现民族大团结,对少数民族聚居或独有民族集中居住的市(地),应有适当名额指定到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