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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02修正)

海口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999年5月12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 根据2002年1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海口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防止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城镇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贮存、加压,再送至用户的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市卫生防疫机构具体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测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工作,防止二次污染,确保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二次供水单位,具备下列条件,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给饮用水《卫生合格证》:
  (一)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供(管)水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三)有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和供(蓄)水设施清洗消毒制度;
  (四)供水设施周围卫生状况好,无工业及生活污染源。
  《卫生合格证》每两年审核一次。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工程项目,其设计、使用材料、涂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及有关卫生标准,应保证饮用水水质不受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其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由市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市卫生行政部门参加。工程项目竣工后,应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六条 二次供水系统必须严密,防止倒虹吸;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低位水池方圆10米范围内不得有厕所、垃圾堆、污水沟等工业及生活污染源,所有水池、水箱必须加盖上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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