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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与各地州市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央统一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原则上由中央、省与地(州、市)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但改革方案实施前已出台的对中央企业先征后返政策清理后确需保留的,改革后仍由中央财政继续承担。各地不得自行出台所得税优惠政策,否则,一经发现,将如数扣回影响中央和省的财政收入,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关于违反税收征管规定的处理
  凡属各地违反税收征管规定,人为抬高收入基数,或将应属中央、省级的所得税收入混入各地国库的,一经查出,相应扣减省对各地的基数返还。
  改革方案实施后,如果某地(州、市)以后年度的所得税收入完成数达不到2001年数额,省财政将相应扣减对该地(州、市)的基数返还或调增该地(州、市)的基数上解。
  五、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与使用
  省财政因所得税分享改革增加的收入,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规范的方法进行分配,用于增加对贫困地县的转移支付。各地所得的转移支付资金由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合理使用,首先用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等基本需要。
  六、有关要求
  所得税收入划分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确保这项改革措施的顺利推进和实施,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财政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全省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所得税收入改革的重要意义。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分析研究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本地区的经济形势,精心筹划,细致工作,层层落实,确保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加强财政、国税、地税、国库等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建立及时、高效的沟通机制,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并不断完善改革办法和措施。
  (三)把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同适时调整各级财政管理体制结合起来,按照“保工资发放、保机构运转、保财政平衡;促财源培养、促机制建设、促结构调整”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完善省以下各级财政管理体制。
  (四)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各地财力将发生新的变化,必须依靠规范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调节。省级财政集中的财力将全部用于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数额。各地也必须按照科学、规范的原则,制定地(州、市)对县(区、市)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确保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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