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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北省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5、积极推行BOT、TOT方式。基础设施项目可通过建设--经营--转让方式(BOT),由民间投资建设或参与投资建设,在协议期内拥有、运营和维护设施,并通过收取使用费或服务费,回收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利润;协议期满后,设施的所有权无偿移交给政府。已经建成的公益性项目可通过转让--经营--转让方式(TOT),由政府将项目产权和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出售给民间投资者,投资者在协议期内通过经营收回投资并取得回报,再将产权和经营权无偿移交给政府。
  6、对已由政府投资建设而尚未建成的在建工程以及政府已筹措到部分资金(包括国债资金)但尚有投资缺口的项目,只要条件具备,都可以吸纳民间投资入股建设,或者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变更投资法入,转让给民间投资者建设和经营。
  二、全面落实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
  (一)按照对各种所有制一视同仁的原则,对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不符合政府职能转变以及一些对民间投资实行不公平待遇的规定,坚决予以废止或修改,为启动和发展民间投资创造条件。
  (二)实行“低门槛”,大力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的启动。
  1、民间投资不受户籍、不受区域、不受投资规模、不受行业发展比例的限制,只要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及具备条件,即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核准登记。
  2、民间投资者成立企业,其注册资金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由投资者自主决定。新办企业所需的行业许可证等,凡符合条件的,相关部门要及时办理。
  3、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须在工商登记前办理的许可证、专项审批外,不另设任何工商登记发照的前置条件。
  (三)民间投资项目所需用地,与国有投资项目用地享有同等权利。
  1、民间投资者在城镇规划范围区内投资基础设施、商业、旅游、服务、工业、房地产开发、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及其他综合性项目用地,除规定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外,应当采取国有土地出让和租赁的方式有偿使用,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吸引民间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
  2、民间投资者依法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作合资、合作、联营条件,但不得超过法律和出让合同约定的用地期限。
  3、民间投资用于治理国有荒山、荒坡、荒滩、荒沟,经开发并取得明显成效后经政府相关部门评估,允许在法定范围内进行有偿转让。
  4、鼓励民间投资挖掘农村建设用地潜力,实行建设用地指标置换政策;鼓励民间投资进入土地整理项目,实行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政策。对民间投资进行农用地整理净增的耕地面积,可以申请指标调剂,按照60%的比例折抵建设占用耕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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