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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北省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五)民间投资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项目,其目标产品经国家和省主管部门认定享受国有企业同等优惠政策。
  (六)民间投资的科研项目,其成果在申请政府科技成果认定、登记、奖励和推广支持等方面,享有国有单位或国家投入同类项目的同等政策待遇。
  (七)对民间投资者实行多种形式的奖励和表彰。各级政府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类和专门类奖项,对贡献突出的民间投资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制定政策,保证民办学校在招生、教师职务评聘、教研活动、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对办学成绩显著的民办学校要予以表彰奖励。
  三、全方位拓宽民间投资融资渠道
  (一)加强和改善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
  1、完善对中小企业(包括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功能。各商业银行要成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贷职能部门,民生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要把城市中小企业作为重要支持对象,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要有选择性地加强对乡镇企业的信贷支持。
  2、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扩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在增加民营企业的信贷投入时,要坚持“三不、四好、三能”的原则,即不论企业性质、不论企业归属、不论企业规模,只要企业机制好、信誉好、产品好、效益好,能还本付息、能增加就业、能照章纳税,就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切实为民营企业创造平等的融资环境。重点解决企业流动资金的需要,适当兼顾中长期投资,积极扶持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和市场潜力大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
  3、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切实解决民营企业抵押担保难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以政府投资公司为依托,建立担保公司,政府拨付一定的资金作为启动资金,并吸收有实力的企业和其他方面资金入股,实行有偿使用,通过市场化运作为民营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4、不断发展壮大地方金融机构的资金实力。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当地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人民银行要加强监管,在有效防范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的前提下,灵活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增强其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资金营运能力,使之在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
  (二)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融资。
  1、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拓展民营企业融资空间。鼓励民营企业通过股票上市筹集资金。各级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发行企业债券等方面,应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对民营科技型企业要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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