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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三)原省以下医药管理部门从事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以及卫生部门从事药政、药检职能的人员编制(编委定编人数内行政事业编制)上划到省,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
  (四)卫生部门药政、药检和医药管理系统未进入新组建的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人员,由当地政府负责安排。
  (五)组建市、县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时,耍积极进行后勤保障体制改革,后勤保障人员不得使用行政编制,后勤保障工作要逐步向社会化、市场化服务过渡。
  四、干部管理
  根据《中组部关于调整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0]35号)精神,调整干部管理体制。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干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原则实行垂直管理。
  五、人员来源及要求
  组建市、县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时,要认真做好职位分类和人员选配工作,确保队伍素质。在落实人员编制、进行人员配备时,要坚持符合标准、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把进人关。
  (一)对原从事医药管理、药政工作具有公务员身份和从事药检工作、事业编制的人员,各市、县要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选调。对选调人员,要求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男不超过55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
  (二)对原在机关干部岗位上工作且系国家正式干部、但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进入新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工作,要根据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和编制空缺情况,经省人事部门同意,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向社会公开招考相关专业的优秀人员。具体办法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省人事厅研究另定。
  (四)新进人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相关专业知识,使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具有药学、医学、法律等方面相关专业知识人员的总体比例达到70%以上。
  (五)为保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自1998年9月15日起至重新核定编制之日止,除国家指令性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按计划接收的大学毕业生和正常交流的领导干部外,其他调入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人员一律不予承认。按照谁调入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地自行负责做好工作,妥善解决。
  六、经费及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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