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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通知

  违反本条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师、团主要领导人和师、团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批准。
  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必须严格执行工程项目与安全设施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负责行政审批的兵团、师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违反本条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当开除公职;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立即撤销原批准,构成行贿罪或者其它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依照规定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兵团、师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
  负责行政审批的兵团、师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违反本条规定,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应建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负责行政审批的兵团、师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违反本条规定,对兵团、师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非常恶劣的,由兵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师长、兵直相当于师级的正职行政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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