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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贵州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41号)


  《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已于2002年5月26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

                        2002年5月26日

              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二00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集体合同制度。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企业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
  乡镇、街道等基层工会组织可以在本区域范围内与企业或者企业组织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六条 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相关的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管理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代表负责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指导、帮助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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