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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双方协商代表均有义务向对方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涉及国家保密规定和商业秘密的,双方均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 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表决,获得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表决。
  第十七条 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企业应当自签字之日起7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一式三份报有管辖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职工一方同时将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上一级工会。
  第十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并下达《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期满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双方应当对异议部分进行修改或者进一步说明,并重新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九条 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当在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内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双方协商代表的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一条 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关闭、解散等,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其他确需变更或者解除的。
  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要求的一方,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双方应当在30日内进行协商,并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合同的签订、审查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集体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一方可以提出续订或者重订的要求,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安排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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