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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续订或者重订集体合同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办理。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中央在黔企业和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也可以委托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
  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属各类企业的集体合同分别由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
  无主管部门企业的集体合同由其注册登记机关的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下设的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组)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双方协商代表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四章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企业组织代表协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故意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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