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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贵州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42号)


  《贵州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已于2002年5月26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26日

            贵州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2002年5月26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自2002年10月1日起旅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以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四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态度,不得将尚无科学定论、有违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的主张或者意见作为科学知识传播和推广。
  禁止以科普为名传播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第五条 科普工作的对象是全体公民,重点是青少年、农村干部群众。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科普场所、设施的建设和干部队伍的培养,为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科普工作的扶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制定科普工作规划,推动科普工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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