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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一)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二)预算编制是否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
  (三)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家的财政政策以及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
  (四)预算收入安排与经济增长率是否相适应;
  (五)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是否足额列入;
  (六)预算支出结构、各项法定重点支出项目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七)预备费的设置情况;
  (八)完成预算拟采取措施的可行性;
  (九)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五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省人大财经委或者预算审查委员会应当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对预算草案作进一步审查,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各部门预算。各部门应当自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复的部门预算和上报上级财政部门的预算收支总表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监督省级总预算和省级预算执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及其决议的情况;
  (二)完成预算的措施及其落实情况;
  (三)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省级一级预算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
  (四)依法完成预算收入的进展情况;
  (五)预算支出结构、进度及其真实性、合法性;
  (六)法定及重点支出项目资金拨付和执行情况;
  (七)上级补助收入、补助下级支出、各项专款及结余情况;
  (八)预备费的动用情况;
  (九)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
  (十)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情况;
  (十一)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问题。
  第十八条 在预算执行中,省人民政府动用当年省级预算超收收入追加支出不超过预算收入8%的,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及时向省人大财经委通报情况。
  第十九条 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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