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茧收购经营资格认证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按照鲜茧收购经营单位所具备的条件,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等部门进行认证。具体工作程序是:由鲜(干)茧收购经营单位向当地经贸委提出申请,并提供资金、场地等证明。当地经贸委、工商、质监、价格部门研究后,由地州市经贸委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省价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部门研究后,由省经贸委核发鲜(干)茧收购资格证书,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经营单位持鲜(干)茧收购资格证书或收购资格确认批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后,在与农民签定的合同规定的区域范围内收购鲜(干)茧。
省经贸委每年向社会公布具有鲜(干)茧收购资格单位的名单(包括所属收购茧站)及相关情况。对鲜(干)茧收购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对不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取消其收购资格,并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凡未经确认鲜(干)茧收购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鲜(干)茧收购业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鲜(干)茧收购单位不得将收购资格证书转让、倒卖,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其收购,不得接受无证单位和个人的业务挂靠。如有违反,将取消其收购资格。
三、改进蚕茧价格管理方式,加强市场调控
要逐步建立政府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蚕茧价格的机制,发挥市场在配置茧丝资源和结构调整中的基础作用。为了保持茧丝价格的基本稳定,从2001年起,鲜茧收购价格和干茧供应价格实行省级政府定价。年初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经贸委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制定的预测价格,结合我省蚕茧供求实际、生产成本、粮棉比价及国际市场价格等因素,在保持毗邻省区价格基本平衡的情况下,制定我省具体的鲜茧收购价格和干茧供应价格,并报国家计委和经贸委备案。各级价格部门要会同经贸、工商、质监等部门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企业价格行为,整顿收购市场价格秩序,促进蚕茧有序流通,防止地区间因价格差距引发蚕茧收购秩序混乱。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茧丝价格的信息工作,建立茧丝生产、收购和价格信息监测网络,定期分析茧丝生产和价格形势。加强信息引导,帮助生产者、经营者正确把握市场动态,促进供求平衡。
四、改革蚕种产销体制,规范蚕种生产、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