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修改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5月24日审议通过了《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5月24日
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2002年5月24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与高新技术产业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高新技术产业,是指列入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域指南,具有知识密集、技术密集、高成长性以及高经济效益特征,能够以规模化生产对区域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产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协调、解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使高新技术产业逐步成为本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本行政区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科技投入,应当重点用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第六条 省发展计划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
省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有关行政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职权,行政机关不得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