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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云南省气象条例》的决定(2002)

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63号)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气象条例>的决定》已由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5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2002年5月30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云南省气象条例》的决定
    (二00二年五月三十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云南省气象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二、第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艰苦地区的气象台(站)的建设和运行。”
  原第二款增加“应当”两个字并顺延作为第三款。
  三、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管理大气探测、公众气象预报、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气候监测公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发布;”第(六)项中的“以及”两个字修改为“开展”。该条增加一项内容:“(七)组织管理对雷电灾害的防御工作;”原第七项修改为:“(八)参与气象科学研究,组织气象实用技术推广和应用、气象科技知识普及,开展和管理与气象防灾减灾有关的气象科技服务;”第八项的序号顺延为第九项。
  四、第八条增加一项内容:“(七)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和防御工作;”第七项、第八项的序号顺延,并将第七项修改为“城市环境气象工作;”
  五、第九条第二款调整为第十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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