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2002修正)

  (一)改制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的;
  (二)实行租赁、兼并、拍卖、转让的;
  (三)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合资、合作经营、联营的。
  第十三条 乡镇企业发生产权纠纷,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对其投资形成的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的经营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财务检查。
  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经营者离任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委托有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接受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乡镇企业的合法财产和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干预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改变乡镇企业的产权关系,随意撤换企业负责人;不得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乡镇企业的财产。
  第十六条 乡镇企业依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乡镇企业的新产品开发和科技开发所需资金,可据实在成本中列支。
  乡镇企业可从销售收入中提取1%作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
  乡镇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提高固定资产年折旧率。
  乡镇企业可按企业工资总额分别在税前提取14%的职工福利费和1.5%的职工教育经费。
  第十八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从乡镇企业征收的排污费所形成的环境保护补助资金,75%专项用于乡镇企业治理污染源,由同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治理计划,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安排、监督使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发展乡镇企业资金中的有偿使用部分;
  (二)各级财政按上年度乡镇企业缴入本级税收实际入库增长的5%,在次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作为乡镇企业发展基金; 
  (三)乡镇企业发展基金投入后产生的收益部分,包括依法收取的基金占用费、银行存款利息及入股分红所得的收益;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