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气象条例(2002修正)

  第二十七条 气象主管部门负责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
  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以及防雷工程的技术服务工作,由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可以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单位进行。
  防雷装置设计图纸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的,不得交付施工;未经验收合格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公布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防雷装置进行检测。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当真实、科学、公正。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根据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规定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的单位,不得从事防雷工程的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移动、侵占气象探测场地、仪器、设施、标志、气象通信电路和信道的;
  (二)擅自向社会公开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三)未经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同意,传播其发布的气象信息进行营利性活动的;
  (四)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部门提供或者审查的;
  (五)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