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出口加工区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9月24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日)废止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3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海关监管区的管理,促进加工贸易和对外出口,根据国务院有关出口加工区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域定位)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的海关监管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位于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南区,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专门从事出口加工业务的特殊经济区域(以下简称加工区)。
第三条 (管委会)
加工区设立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海关监管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接受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的领导。
第四条 (管委会的职责)
管委会依据国家和本办法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或者授权,在加工区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制订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负责投资项目、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管理;
(三)负责开发建设,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四)配合海关实施监管;
(五)协调和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管理;
(六)负责有关行政事务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七)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行政事务的归口管理)
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事项外,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对加工区的管理事项,应当征求管委会的意见;需要进入加工区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管的,应当由管委会统一协调安排。
第六条 (外资项目管理)
管委会接受市外资委的委托,对下列进入加工区的有关外商投资项目、企业进行审批、审核和确认,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审批属于国家鼓励类的项目;
(二)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允许类项目;
(三)审批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