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行政许可事项“卫生检验人员资格认定”已被: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四川省地方性法规中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30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4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4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8日)废止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
(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9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食品的卫生
第五条 食品及其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