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依据芜湖市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报开发区环境保护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权限审批进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方案,核发《环保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验收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并负责环保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开发区内房地产开发和房屋产权、产籍以及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商品房预售证》、《商品房外销证》;
“(十)负责开发区各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与市容管理;
“(十一)负责开发区预算编制、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对区内单位实施审计、财务、会计监督;
“(十二)负责开发区内企业的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保护监督、职业安全卫生监督、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劳动争议仲裁等劳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区内社会保障工作;
“(十三)负责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企业引进各类人才户口迁入的审批及外籍人员就业管理;
“(十四)维护开发区内社会治安,负责区内户籍、交通、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十五)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十六)按有关规定负责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办理区内有关人员出国(境)和对外邀请事项;
“(十七)管理开发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体育经营合格证》;
“(十八)芜湖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授予或委托的其他职权。”
五、删去第十六条。
六、删去第十七条。
七、第十八条修改为第十六条:“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当执行国家会计和统计法律、法规,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接受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监督。
“开发区内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经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证明。”
八、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十条:“开发区内的符合国家规定行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