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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监督检查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收缴建设标准定额经费若干规定》等18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8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29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4号)


  《海南省财政监督检查办法》已经2002年4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汪啸风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海南省财政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检查,是指本省财政部门依法对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管理事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被监督检查单位)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行政区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事项分别实施监督检查。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其监督检查事项授权下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事项直接实施监督检查;下级财政部门可以将本级监督范围的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财政部门检查处理。
  财政部门可以将除涉及国家秘密之外的财政检查事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
  财政部门委托检查的,应对参加检查的人员签发检查委托书。
  第四条 财政监督检查由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机构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各业务机构对分管的财政业务实施日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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