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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监督检查办法[失效]

  (三)就有关财政监督检查事项向被监督检查单位有关人员提出询问;
  (四)就所监督检查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五)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对有关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以对证据先登记保存,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六)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存在严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的,经县以上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通知有关部门暂停拨付有关财政资金。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逾期不执行财政检查的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有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应缴款项依法加收滞纳金或处予罚款;
  (三)通知有关部门停拨、扣抵有关财政资金,但中央下达的专项资金、人员工资、社会保障资金和救灾款除外;
  (四)向公安、检察、监督机关提出追究违法违纪人员责任建议;
  (五)向税务部门送达有关税收的财政检查决定书;
  (六)向下级财政部门发出下级有关单位检查决定书和扣抵财政拨款通知书;
  (七)向人事部门提出收回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聘书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建议;
  (八)向有关部门发出其他财政监督检查文书。
  本条第(四)、(五)、(六)、(七)、(八)款规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办理情况书面反馈财政部门。

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式与程序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对财政管理事项进行跟踪监督;
  (二)对本级重大收支项目或管理事项进行专项检查;
  (三)对有关部门、单位及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申请财政资金的报告、预决算资料等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四)对上述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五)对群众举报的违反财经法纪和打击报复财会人员问题进行检查处理;
  (六)财政部门建立财政管理网络系统并与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库、有关银行和被监督检查单位进行联网,对财政监督检查事项实行交叉稽查和网上监控。
  第十三条 财政检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财政检查告知。财政部门一般应于进点检查3个工作日前将检查通知书送达被检查单位。事前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检查通知书会严重影响检查效果的,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以在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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