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涉及农民建房收费问题的通知
(二00二年四月十日 粤价[2002]116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建设厅、国土厅: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
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1]94号)要求,为切实减轻农民建房的收费负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涉及农民建房的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民建房收费是指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对农民建房只能收取如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1、土地证书费,每证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