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5年11月21日)修正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一九八七年二月十九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一九0年三月五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一九九三年六月四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一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九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二00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代表名额和分配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八章 代表的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
《选举法》)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