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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银行业制止企业逃废债行为公约

青海银行制止企业逃废债行为公约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为更好地推动青海省金融债权管理工作,提高金融机构共同防范信贷风险的能力,切实维护金融资产安全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青海银行同业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对逃废,悬空金融债务、恶意欠息企业进行制裁的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特制定本公约。
  第—条 本公约适用于青海银行同业协会的各会员单位(以下简称“会员”)。
  第二条 各会员应切实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金融债权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金融债权管理部门、岗位的监督,落实金融债权管理责任制,确保金融债权管理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第三条 各会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完成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建设,做好企业信息档案的登录工作,实现企业信贷、财务和开户等信息的电子化管理和信息共享,杜绝企业多头开户、套用或转移银行信贷资金。
  第四条 会员之间应加强联系,沟通信息。做好逃废债务企业有关信息的查向工作,以形成金融债权管理的合力,共同维护金融债权安全。
  第五条 各会员应按照全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积极主动向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地方党政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金融债权管理的情况和问题,取得理解和支持,共同做好金融债权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会员应按照有关办法规定,定期做好认定、上报逃废债企业名单工作。
  第七条 各会员对经确认的逃废债企业和个人,采取停止授信(贷款、承并、贴现、信用证融资等)、结算和不开新户等制裁措施;对已经人民法院进行诉前或者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各会员对人民法院的保全措施(冻结其结算账户、停止办理对外支付等)应积极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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